重庆市潼南区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潼商行执罚简决字〔2023〕第1001号
重庆市潼南区商务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潼商行执罚简决字〔2023〕第100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潼南区锦堃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华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陈根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614M0Y96
注册地址:重庆市潼南区米心镇夏家2组133号
经查,我委商务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6日,在对重庆市潼南区锦堃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华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
1.“日、周、月”检查,周查差2周。
以上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记录;
2.责令整改(隐患)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执法影像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第五款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符合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以下处罚:
1.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仟圆。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商务委员会或者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商务委员会
2023年10月16日
重庆市潼南区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潼商行执罚简决字〔2023〕第100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