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1年4月17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及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排查及现场采样监测。执法监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公司厂区废水总排口(3#)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07*103mg/L,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放标准1.14倍,属于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委托重庆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相关技术人员调阅相关材料,研究了该公司废水排放情况。并出具《关于某公司违法排放水污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专家意见》,根据专家意见,该公司违法排放水污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较小,约为29.71元。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指南》,存在“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情形,可以终止索赔程序。截至目前,本案已经终止结案。
二、某公司未按规定管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1年5月31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涉案企业于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租用该公司1个车间从事电磁钢壳的冲压加工。在2021年2月搬离时,废冲压油回收处置过程中,将含废冲压油的废水暂存于临时收集池中,因临时收集池未采取硬化防渗漏措施,导致含废冲压油的废水渗漏至外环境。受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及涉案企业共同委托,重庆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相关技术人员调阅相关材料,研究了该公司污染土壤生态环境情况。结合专业知识,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关键环节第1部分:总纲》(GB/T39791.1-2020)等有关技术规范,经认真讨论,出具了《关于某公司未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土壤修复效果评估专家意见》。根据专家意见,涉案企业基本按照《重庆市潼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有关要求完成了危险废物现场转运处置。经检测,受污染土坑内土壤中特征污染因子石油烃(C10~C40)含量处于风险可接受水平,基本达到了修复目标。因此认为该公司通过自行修复的方式完成生态环境修复,并通过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截至目前,本案已经终止结案。
三、陈某某等人非法电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1年7月12日,陈某某等人在潼南区上和镇团山村赤水河天然水域使用电鱼的方式捕获餐子、鲫鱼等渔获物0.61kg被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当事人的行为对渔业资源造成了损害。潼南区农业科技推广中心三位专家受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委托,对陈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并出具《关于陈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导致生态损失的鉴定意见》。根据鉴定意见,陈某某等人的行为造成该处生态环境及水生生态系统遭受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专家评估,建议采取直接放流鱼苗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此次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总金额约1200元,应由陈某某等人完全承担。2022年2月25日,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工作人员与陈某某等人在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开展磋商会,经磋商,双方一致认可采取直接购买鱼苗并放流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于磋商会结束后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截至目前,本案已磋商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