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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潼南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两轻一免”清单》的通知

日期: 2023-05-18

局属各科、室,站、支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实施“三服务”,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潼南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两轻一免”清单(依法从轻、减轻和免于处罚清单),现予以印发

附件:潼南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两轻一免”清单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3517



潼南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两轻一免”清单

序号

处罚类型

适用情形

相关依据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

2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3

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4

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7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六条。

8

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未设置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9

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排污许可证执行信息,或者依法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披露环境信息不全、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或者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10

排污单位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完成整改的;

11

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自检查发现之日起7日内改正的;

12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检查发现之日起7日内完成备案的;

13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日内完成整改的;

14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牌,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日内完成整改的;

15

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6

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17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小于0.2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小于0.2倍且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5pH6或者9pH9.5,噪声超标3分贝以内,检查发现当日内完成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七条。

18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符合规定的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而未采取密闭措施,检查发现当场完成整改的;

19

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检测平台,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完成整改的;

20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日内完成整改的;

21

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或者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堆放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未明显发生扬散,自检查发现之日起3日内完成整改的;

22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建有危险废物贮存间,但部分危险废物未规范贮存在贮存间内,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检查当日完成整改的;

23

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且按照要求整改的;

24

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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