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部门 > 区生态环境局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环境保护领域 > 环境保护领域

2022年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情况

日期: 2022-12-31

一、胡某某、黄某、刘某、周某某、刘某某非法狩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233113时至15时之间,胡某某、黄某、刘某、周某某、刘某某在铜梁区高楼镇、潼南区别口镇采用气枪射击的方式非法狩猎稚鸡3只、山斑鸠1只。经司法鉴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分别为稚鸡和山斑鸠,其行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损害。针对该案件,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于2022331日民警在别口镇花院村7社将涉嫌非法狩猎的胡某某、黄某、刘某、周某某、刘某某等人抓获,202241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黄某、刘某、周某某、刘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潼南区公安局采取人保的方式取保候审一年。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受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委托,对胡某某、黄某、刘某、周某某、刘某某非法狩猎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川楠司鉴〔20220602字第358号)。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川楠司鉴〔20220602字第358号),确认2022331日胡某某、黄某、刘某、周某某、刘某某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分别为3只稚鸡和1只山斑鸠,造成该处生态环境即森林生态系统遭受损害的事实,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评估,此次违法案件造成的生态损害总金额约10000元,应由赔偿义务人完全承担。完全承担。经区林业局与胡某某、黄某、刘某、周某某、刘某某磋商一致后,于2022617日达成协议,双方一致认可采取支付赔偿金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截至目前已磋商结案。

二、张某某、周某、肖某某非法狩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11228日下午,别口派出所民警巡逻至潼南区别口镇花院村7组,发现一辆越野车渝AR71K6行迹可疑。经对车辆进行检查时,在副驾驶座发现疑似气枪一支,在车辆后备厢发现受伤的野生鸟类一只,其行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损害。针对该案件,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于20211229日立案侦查,20211230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周某、肖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受潼南区公安局委托,对张某某、周某、肖某某非法狩猎案开展司法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川楠司鉴〔20210602948号)。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川楠司鉴〔20210602948号),确认20211228日张某某、周某、肖某某非法狩猎的1只野生动物为苍鹭,造成该处生态环境即森林生态系统遭受损害的事实,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评估,此次违法案件造成的生态损害总金额约4500元,应由赔偿义务人完全承担。经双方磋商一致后,于202269日达成协议,双方一致认可采取支付赔偿金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非法狩猎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4500元,款项于6月底前已完成支付。截至目前已磋商结案。

三、匡某、刘某某非法狩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231日,群力派出所民警巡逻至潼南区群力镇牵牛村机电路旁将涉嫌非法狩猎的匡某、刘某某现场查获,并从其车上现场查获气枪一支,被打死疑似野鸭子一只,经司法鉴定,被打死的动物为斑嘴鸭,其行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损害。针对该案件,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于202231日立案侦查202232日,犯罪嫌疑人匡某、刘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328日,潼南区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十二个月(人保)。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委托,对匡某、刘某某非法狩猎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川司鉴〔20220602115号)。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川司鉴〔20220602115号)确认202231匡某、刘某某非法狩猎的1只野生动物分别为斑嘴鸭,造成该处生态环境即森林生态系统遭受损害的事实,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评估,此次违法案件造成的生态损害总金额约3000元,应由赔偿义务人完全承担。经双方磋商一致后,于202269日达成协议,双方一致认可采取支付赔偿金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非法狩猎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3000元,于6月底前已完成支付。截至目前已磋商结案。

四、陶某某非法电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193021时至2021101日两三点之间,陶某某在明知禁渔水域全面禁捕的情况下,在小渡黄坪村325号家门口琼江河牛头滩至高坎电站附近水域,使用电瓶、升压器等设备,采取电捕鱼的方式获得渔获物,包括鲫鱼13尾、翘壳55尾、草鱼3尾、鲤鱼4尾、乌鱼24尾、鲢鱼2尾、母猪壳(桂鱼)2尾、餐条90尾,全部渔获物重22公斤。陶某某上岸时被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的执法人员抓获,现场查获捕鱼工具及鱼类捕获物。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农发〔2020148号)文件规定,陶某某所涉捕捞地点在潼南区小渡镇黄坪村琼江河段属于禁捕水域,电捕鱼为禁用的捕捞方法。陶某某系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方法实施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于202256日作出《关于陶某某在琼江使用非法渔具捕捞导致生态损失的鉴定报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生态修复的实际效果和部分鱼类人工繁育等可操作性,建议采用直接放流鲤、鲫、鮊类、草鱼、鲢的成鱼88千克和幼鱼7.3万尾的方式对受损水体进行修复,放流成鱼、苗种折合费用合计911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530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公益诉讼,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227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判决如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陶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琼江重庆市潼南区小渡镇黄坪村牛头滩江段放流成鱼88千克,若逾期未履行该义务,则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进行放流,所需费用由陶某某承担。案件目前已审理终结。

五、张某某电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11212日晚,崇龛镇护渔队员夜间巡逻时发现崇龛镇柿花村琼江天然水域吴家沱段有人电鱼,后将张某某抓获,现场查获电鱼工具一套、渔获物数尾。经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张某某电捕的餐条鱼三尾、鲫鱼一尾、螃鲅一尾(五尾鱼已做无害化处理)称重,共重0.06公斤,张某某在琼江天然水域电捕鱼的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损害。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委托潼南区农业科技推广中心腾树军对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并出具了《关于张某某在琼江潼南江段使用非法渔具捕捞导致生态损失的评估意见》。经评估,此次违法案件造成的生态损害总金额约500元,应由赔偿义务人完全承担。202285日,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和张某某双方在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二楼会议室召开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坏赔偿案件磋商会,会议邀请了区检察院、区生态环境局参加。经双方磋商一致后,于202285日达成协议双方一致认可采取支付赔偿金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500元,鱼苗放流于202212月底前完成。截至目前已磋商结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