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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市级安静居住小区创建活动的通知

日期: 2021-07-22

梓潼街道办事处,桂林街道办事处,大佛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持续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助推我区宁静行动实施,创建环境适宜、安静居住的小区生活空间,维护居民的环境权益,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创建市级安静居住小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对象

域环境噪声达标区内的居住小区。

二、创建标准

重庆市安静居住小区创建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三、创建程序

(一)申报。各单位根据居住小区的创建要求,向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创建重庆市级安静居住小区。原则上730前完成申报。

(二)初步确定申报对象。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查看,将基本符合创建条件的小区作为市级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对象。

(三)开展创建活动。各单位根据市级安静居住小区创建标准及要求,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摸底调查、噪声污染整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等工作,落实机动车禁鸣及标识、禁止烟花爆竹及标识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同时,申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对小区环境进行达标验收噪声监测,创建工作原则上在10月底前完成。

(四)申请验收。在各项创建工作基本结束后,创建单位向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初步验收在满足市级安静居住小区创建标准后,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正式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是环境管理深入社会、贴近生活、控制噪声污染的具体措施,也是推进宜居潼南建设的重要举措。区生态环境局成立以分管副局长,局属相关科室为成员的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各创建单位开展创建工作;各街道应落实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督促创建单位开展创建工作;创建单位负责具体创建工作。

(二)制定创建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创建单位应按照市级安静居住小区创建考核标准,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建立完善小区噪声管理制度及文明公约,整治小区噪声污染,受理小区居民对噪声扰民的投诉。

(三)广泛宣传,增强居民参与意识。加大宣传力度,使创建工作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引导居民从日常的环境行为做起,在提高居民环境保护意识的同时增加责任意识,共同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四)加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各相关单位应切实发挥监管职能,加大检查和查处力度,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重点对小区内的流动摊贩、娱乐场所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

附件:1.安静居住小区创建指标

          2.安静居住小区评分细则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1722

附件1

重庆市安静居住小区创建指标

一、基本条件

(一)居住小区应位于城市建成区的1类和2类声环境功能区,基本无噪声扰民投诉。

(二)居住小区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居民实际入住率在60%以上。确因地形等因素难以达到建筑面积条件的,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二、创建指标

(一)管理制度方面。

1.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居民代表等共同成立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小组,制定、公布创建工作方案并开展工作。

2.居住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制定并公示居住小区居民公约,公约中应包括装修噪声管理制度、家庭娱乐噪声管理制度、文明养宠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和群众体育锻炼娱乐活动噪声管理制度、机动车噪声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3.居住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对装修工程实施申报及登记管理,严格控制作业时间。

4.居住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对小区内饲养宠物产生噪声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5.社区居委会或者物业管理部门严格限定群众性文体活动开展时间、内容及规模,控制音视频播放音量。

6.居民家庭的空调机、油烟机等安装和使用符合噪声环境管理规范。

7.居民使用家庭娱乐(电视、音响、家庭舞会、卡拉OK、乐器演奏等)设备不影响邻里。

8.居住小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9.居住小区内机动车行驶做到限速、禁鸣;夜间摩托车进出居住小区熄火推行;居住小区设有规范停车位;居住小区内机动车防盗报警装置不扰民。

(二)监管措施方面。

10.居民住宅楼内、居住小区商户没有开办产生噪声扰民的文化娱乐场所。

11.居住小区配套的各类服务业(餐饮、洗浴、修理、加工、印刷等)生产经营项目均已纳入环境监管。

12.居住小区内及外围门面不得有使用高噪声机具的商铺,也不得有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分贝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的行为。

13.居住小区周边建筑工地、居住小区内工程施工能够有效管控施工噪声及作业时间,并符合《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相关规定,抢险、抢修或者因工艺上的特殊要求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14.居住小区内公用设备(包括变、配电设施、电梯、水泵等)采取低噪声或减震降噪措施。

15.社区居委会或者物业管理部门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开展居住小区周边环境问题专项检查与整治工作。

16.物业管理部门对居住小区内饲养宠物产生噪声、随意鸣笛等行为及时劝导。

17.物业管理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根据《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中功能区声环境监测方法进行监测,原则上按照居住小区占地面积12万平方米布设1个监测点(交通干线两侧的居住小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避交通噪声干扰),所有测点数据按昼间、夜间两时段分别取其能量平均值,其结果代表居住小区区域环境噪声的声级值,应当达到所在功能区划分要求。

(三)公众参与方面。

18.物业管理部门建立以居住小区为基础的公众监督机制,接受公众监督,并鼓励居民互相监督,共同维持居住小区良好的声环境。创建活动启动后及时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接受居民监督及投诉,及时解决居民问题。申请验收时,物业管理部门的噪声投诉处理率为100%,且一个月内无噪声扰民投诉。

19.物业管理部门建立以居住小区为基础的公众反馈机制,在居住小区内设置意见箱并告知居民,定期收集居民意见,及时解答居民困惑,针对提出意见制定整改计划,并在整改完成后公示居民知晓。

20.社区居委会或者物业管理部门开展居住小区居民满意度调查,调查参与率不低于实际入住户数的60%

21.社区居委会或者物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地球日”“世界环境日等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动员组织居民广泛参与创建活动。

22.社区居委会或者物业管理部门印发创建宣传资料;设置环境保护宣传栏、显示屏等;设置安静文明提示标语、提示牌(限速、禁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文明养宠等)或者环境保护宣传海报;组织线上宣传活动,使居住小区内形成立体宣传氛围。

23.居民自愿组成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队伍,配合社区居委会或者物业管理部门开展环保活动,并监督社区居委会或者物业管理部门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24.居民对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知晓度较高,对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知识了解较多,环境保护意识较高。

(四)加分指标。

25.居住小区采用橡胶沥青路面等低噪声路面。

26.居住小区位于国家级或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文明城区,国家级无废城市、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街道)等区域。

27.居住小区内设有2个以上(含)公共充电桩。

28.居住小区运用大数据、智能化等手段,创新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模式,具有正面典型示范作用。

三、结果评价

(一)评级标准。评分总计100分,加分后总分不能超过100分。实际得分90分(含)以上评为A级;85-89分(含85分)评为B级;80-84分(含80分)评为C级;低于80分评为不合格。

(二)创建与复查。创建与复查采取区县生态环境局检查验收与市生态环境局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市生态环境局每年组织对创建合格的安静居住小区进行授牌,已创建的安静居住小区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和不定期抽测,根据复查结果重新评定等级。

(三)取消授牌。对发生重大噪声环境突发事件的居住小区,市生态环境局应当予以降级,并责令其3个月内整改。整改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居住小区进行复查和监测,逾期未整改、复查不合格或者引发群体事件的,取消重庆市安静居住小区授牌。

附件2

重庆市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评分细则

序号

指       标

评分细则

管理制度(30分)

1

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居民代表等共同成立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小组,制定、公布创建工作方案并开展工作。

5分。成立创建工作小组,得2分,制定、公布工作方案,方案中明确组织分工、实施部署及预期目标等细节,得3分。

2

居住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制定并公示居住小区居民公约,公约中应包括装修噪声管理制度、家庭娱乐噪声管理制度、文明养宠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和群众体育锻炼娱乐活动噪声管理制度、机动车噪声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5分。公约中缺少一项制度减1分。

3

居住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对装修工程实施申报及登记管理,严格控制作业时间。

3分。对装修工程登记管理、定期巡逻、及时制止非规定时段内装修噪声各得1分。

4

居住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对居住小区内饲养宠物产生噪声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3分。

5

社区居委会或者物业管理部门严格限定群众性文体活动开展时间、内容及规模,控制音视频播放音量。

3分。

6

居民家庭的空调机、油烟机等安装和使用符合噪声管理规范。

2分。

7

居民使用家庭娱乐(电视、音响、家庭舞会、卡拉OK、乐器演奏等)设备不影响邻里。

2分。

8

居住小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2分。

9

居住小区内机动车行驶做到限速、禁鸣;夜间摩托车进出居住小区熄火推行;居住小区设有规范停车位;居住小区内机动车防盗报警装置不扰民。

5分。居住小区内机动车行驶做到限速、禁鸣,得1分;夜间摩托车进出居住小区熄火推行,得1分;居住小区设有规范停车位,得2分;居住小区内机动车防盗报警装置不扰民,得1分。

监管措施(30分)

10

居民住宅楼内、居住小区商户没有开办产生噪声扰民的文化娱乐场所。

5分。

11

居住小区配套的各类服务业(餐饮、洗浴、修理、加工、印刷等)生产经营项目均已纳入环境监管。

5

12

居住小区内及外围门面不得有使用高噪声机具的商铺,也不得有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分贝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的行为。

5分。

13

居住小区周边建筑工地、居住小区内工程施工能够有效管控施工噪声及作业时间,并符合《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相关规定,抢险、抢修或者因工艺上的特殊要求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2分。

14

居住小区内公用设备(包括变、配电设施、电梯、水泵等)采取低噪声或减震减噪措施。

5分。

15

社区居委会或者物业管理部门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开展居住小区周边环境问题专项检查与整治工作。

3分。

16

物业管理部门对居住小区内饲养宠物产生噪声、随意鸣笛等行为及时劝导。

3分。

17

物业管理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根据《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中功能区声环境监测方法进行监测,原则上按照居住小区占地面积12万平方米布设1个监测点(交通干线两侧的居住小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避交通噪声干扰),所有测点数据按昼间、夜间两时段分别取其能量平均值,以所有测点平均值代表居住小区区域环境噪声的声级值,应当达到所在功能区划分要求。

2分。监测结果合格,得2分。

公众参与(40

18

物业管理部门建立以居住小区为基础的公众监督机制,接受公众监督,并鼓励居民互相监督,共同维持居住小区良好的声环境。创建活动启动后及时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接受居民监督及投诉,及时解决居民问题。申请验收时,物业管理部门的噪声投诉处理率为100%,且一个月内无噪声扰民投诉。

10分。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得5分;申请验收时,物业管理部门噪声投诉处理率为100%,且一个月内无噪声扰民投诉,得5分。

19

物业管理部门建立以居住小区为基础的公众反馈机制,在居住小区内设置意见箱并告知居民,定期收集居民意见,及时解答居民困惑,针对提出意见制定整改计划,并在整改完成后公示居民知晓。

5分。设置意见箱并告知居民,得3分;及时解决居民困惑问题,得2分。

20

社区居委会或者物业管理部门开展居住小区居民满意度调查,调查参与率不低于实际入住户数的60%

5分。调查满意率≧95%5分,≧90%3分,≧85%1分,低于85%不得分。(调查参与率低于实际入住户数的60%不得分)

21

社区居委会或者物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地球日”“世界环境日等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动员组织居民广泛参与创建活动。

5分。

22

社区居委会或者物业管理部门印发创建宣传资料;设置环境保护宣传栏、显示屏等;设置安静文明提示标语、提示牌(限速、禁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文明养宠等)或者环境保护宣传海报;组织线上宣传活动,使居住小区内形成立体宣传氛围。

5分。印发创建宣传资料,得2分;设置环境保护宣传栏、显示屏等得1分;设置安静文明提示标语、提示牌或者环境保护宣传海报,得1分;组织线上宣传活动,得1

23

居民自愿组成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队伍,配合社区居委会或者物业管理部门开展环保活动,并监督社区居委会或者物业管理部门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5分。

24

居民对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知晓度较高,对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知识了解较多,环境保护意识较高。

5分。采取随机提问,查看宣传资料等形式,调查居民是否知晓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以及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知识。

加分指标(10分)

25

居住小区采用橡胶沥青路面等低噪声路面。

1分。

26

居住小区位于国家级或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文明城区,国家级无废城市、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街道)等区域。

5分。位于国家级授牌区域,加2分,位于重庆市授牌区域,加1分,总分不超过5分。

27

居住小区内设有2个以上(含)公共充电桩。

2分。

28

居住小区运用大数据、智能化等手段,创新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模式,具有正面典型示范作用。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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