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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的通知

日期: 2021-03-04

各核与辐射技术利用单位:

2020年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日常检查中发现部分核与辐射技术单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辐射工作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无证上岗;二是退役射线装置未进行去功能化处理,随意堆放;三是警示灯不能正常工作或联动运行;四是档案管理不规范,未进行分类管理;五是《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个人剂量检测记录、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考核)记录、射线装置台帐等填报不及时或不完全;六是少数单位不重视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消除辐射环境安全隐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是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主动落实有关核与辐射安全管理、防护等要求,有专人负责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经常性开展日常检查工作,排查辐射安全环境管理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防护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是否正常等内容,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辐射安全培训,确保人员持证上岗

工作人员熟悉核与辐射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内容,掌握辐射安全防护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是核与辐射工作的法定要求,也是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各单位要组织辐射安全培训,也可督促工作人员参加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的网上培训(网址:http://fushe.mee.gov.cn,免费,可随时根据各自所从事的工作选择学习内容,自行注册账号登录),及时组织参加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网上考试(辐射防护相关课程学习和报名考核可通过辐射安全培训公众号(FSAQPX-在线学习/报名考核-课程中心进行学习和报名)。目前,无证上岗现象较为突出,请认真梳理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提前谋划,不能等到上岗证即将到期时才组织报名参加考试;2021630日后,不能再出现无证上岗现象,否则,我局将依《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严格执行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

新购放射源或射线装置,在购入或投用前应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5年有效期满前,应申请延续。单位名称、法人、地址等发生变化,应申请变更。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应重新申领。放射源退役前应将其返还原生产单位或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将有关手续交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射线装置退役前,应采取捣毁球管等措施进行去功能化处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退役后应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手续。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我局负责办理Ⅳ、Ⅴ类放射源与Ⅲ类射线装置相关手续,Ⅰ、Ⅱ、Ⅲ类放射源与Ⅰ、Ⅱ类射线装置相关手续由市生态环境局或生态环境部办理。

(二)规范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一是建立完善人员管理制度。成立专门机构,明确管理和工作人员职责。

二是建立完善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制定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开展辐射防治和安全培训,经生态环境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是建立完善自行监测制度。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核与辐射技术利用单位应对使用场所周边环境进行辐射监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当辐射监测结果接近或超过标准值时,应停止使用放射源或射线装置,及时排查,整改存在的问题,辐射环境恢复正常后再使用核技术利用装置;设备维护后,要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判断辐射值是否处于正常水平。

四是建立完善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制度。根据职业卫生标准等要求,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剂量监测结果等材料。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七十五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三十年);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五是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放射源落实专人管理,安装视频监控装置,防止丢失、被盗。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件时,应立即报送公安机关、生态环境和卫生部门。维修设备时,放射源应存放在指定的场所,落实专人管护;不得拆解密封源的封装密封部件,放射源三个月不使用时应返回供货单位或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六是建立完善日常检查管理制度和年度评估制度。辐射管理工作人员要经常开展巡查,督促相关人员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和设备操作规程,正常运行防护设施,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在每年131日前向我局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年度报告的将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情况;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情况。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

七是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制度文件(主要有: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文件、辐射安全管理规定、辐射工作设备操作规程、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维护维修制度、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台账管理制度、辐射工作场所和环境辐射水平监测、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等)、环评资料、许可证资料、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台账、监测和检查记录、个人剂量资料、培训档案、辐射应急资料、放射源废物处置记录等档案资料应分类建档,妥善保存。

八是建立完善应急管理制度。核与辐射技术利用单位应编制辐射安全应急预案,发生事故时妥善处置,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卫生部门报告,放射源应同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九是落实防护措施。在出入口处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安装声光报警、警示灯、工作状态指示灯箱和安全联锁(门机联锁、门灯联锁)等装置,工作人员配戴个人剂量监测仪,穿防护服,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放射源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等。

(三)及时填报管理系统。

各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运行管理系统(网址:rr.mee.gov.cn),及时填报或更新系统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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