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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市潼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 2026-04-01

重庆市潼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60547B0Q

公司地址:庆市潼南区别口镇科郎村217

法定代表人:杨干            

2026130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群众投诉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措施,西北侧雨水沟与粪污收集沟混用,且雨水排放口与粪污导流口位于同一检查井内,导致2026111日,养殖场在圈舍粪污清理过程中,部分粪污通过检查井内雨水口直接排入外环境,造成西北侧约500平方米荒林地污染。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未落实雨污分流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潼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杨冲,于2026130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22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重庆市潼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重庆市潼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重庆市潼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粪污消纳协议》复印件、重庆市潼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复印件、重庆市潼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勘测定界报告》复印件、重庆市潼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干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潼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杨冲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潼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电话记录》,以及现场检查音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落实雨污分流措施,对雨水和粪污进行分流,并对受污染荒林地进行清理和修复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将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并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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