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市潼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潼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60547B0Q
公司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别口镇科郎村2组17号
法定代表人:杨干
2026年1月30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群众投诉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措施,西北侧雨水沟与粪污收集沟混用,且雨水排放口与粪污导流口位于同一检查井内,导致2026年1月11日,养殖场在圈舍粪污清理过程中,部分粪污通过检查井内雨水口直接排入外环境,造成西北侧约500平方米荒林地污染。你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未落实雨污分流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重庆市潼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重庆市潼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
3.重庆市潼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粪污消纳协议》复印件;
4.重庆市潼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复印件;
5.重庆市潼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勘测定界报告》复印件;
6.重庆市潼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干身份证复印件;
7.重庆市潼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杨冲身份证复印件;
8.重庆市潼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杨冲,于2026年1月30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2月2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9.重庆市潼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10.《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电话记录》;
11.现场检查音视频资料。
1.2.3.4.5.6.7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潼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8.9.10.11证明重庆市潼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构成未落实雨污分流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2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潼环改〔2026〕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落实雨污分流措施,并修复受污染的荒林地。2026年3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潼环罚告〔2026〕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依法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经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大写: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现金或转账):
收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
户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账 号:1701010120010002489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
户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账 号:31190101040002327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