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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凌峰橡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 2026-02-26

当事人名称:重庆凌峰橡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83924762Q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产业大道99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移交线索,及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按潼南区2025年第四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潼气应[2025]8)通知的要求,重庆凌峰橡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2512100时启动2025年第四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III级响应),停止橡胶线生产线(硫化车间、喷漆、喷涂、炼胶工序)和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20251210日上午9:30分许,该公司硫化车间仍在生产,涉嫌未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该行为属于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重庆凌峰橡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121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周亮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刘吉文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委托授权书;

2.重庆凌峰橡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123日提供的重庆市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公示牌复印件、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3683924762Q001W)复印件、硫化车间产量报表复印件;

3.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公文处理单(2025年市级第1111号);

4.重庆凌峰橡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总监刘吉文20251212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5.《重庆市潼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动2025年第四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的紧急通知》(潼气应办20258号)文件;

6.现场影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凌峰橡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3.4.5.6.证明重庆凌峰橡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512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较好,整改落实迅速,未造成较大污染环境后果。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十四条规定,经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账户(现金或转账):

收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号:1701010120010002489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号:31190101040002327

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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