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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凌峰橡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 2026-02-26

当事人名称:重庆凌峰橡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83924762Q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产业大道99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移交线索,及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按潼南区2025年第四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潼气应[2025]8)通知的要求,重庆凌峰橡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2512100时启动2025年第四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III级响应),停止橡胶线生产线(硫化车间、喷漆、喷涂、炼胶工序)和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20251210日上午9:30分许,该公司硫化车间仍在生产,涉嫌未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该行为属于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重庆凌峰橡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121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周亮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刘吉文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委托授权书;

2.重庆凌峰橡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1212日提供的重庆市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公示牌复印件、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3683924762Q001W)复印件、硫化车间产量报表复印件;

3.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公文处理单(2025年市级第1111号);

4.重庆凌峰橡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总监刘吉文20251212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5.《重庆市潼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动2025年第四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的紧急通知》(潼气应办20258号)文件;

6.现场影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凌峰橡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3.4.5.6证明重庆凌峰橡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涉嫌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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