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涪润建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重庆涪润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60RJ4G36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太安镇河边村3社1-12号
2025年12月16日0时起,重庆市潼南区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按重庆市“巴渝治气”平台交办线索,2025年12月17日,对重庆涪润建材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现场检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措施主要是搅拌、烘干、沥青加热等工序停产,根据该公司生产台账显示,2025年12月16日早上6时左右至17日凌晨2时左右该公司沥青混合料生产线在生产,涉嫌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该案件已于2026年1月20日终结调查,该行为属于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重庆涪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潼)环准【2020】017号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肖莉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委托人陈朝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2.重庆涪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3MA60RJ4G36001U)复印件;3.重庆市潼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文件(潼气应办〔2025〕10号);4.重庆涪润建材有限公司现场管理陈朝智于2025年12月17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5. 重庆涪润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2025年12月16日生产台账复印件;6.现场影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涪润建材有限公司。
证据3.4.5.6证明重庆涪润建材有限公司“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2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潼环罚告〔2025〕20号)、于2025年12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潼环罚告〔2025〕1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你公司行政处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不予强制清单》(渝环规〔2025〕5号)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并在我局核查前主动停止了生产,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经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现金或转账):
收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
户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账 号:1701010120010002489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
户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账 号:31190101040002327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