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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涪润建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 2026-02-04

当事人名称:重庆涪润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60RJ4G36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太安镇河边31-12号  

20251217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涪润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沥青热拌料(沥青混合料)生产车间西南侧料场新建一套混凝土生产线,项目总投资额18万元。该生产项目行业类型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七项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商品混凝土,应当依法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获得行政许可,但该公司不能提供有关环保行政审批手续,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案件已于2026120日终结调查,该行为属于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重庆涪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121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肖莉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委托人陈朝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2.重庆涪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1217日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潼)环准【2020017号复印件;3.重庆涪润建材有限公司20251217日提供的生产设备购置款付款记录复印件;4.重庆涪润建材有限公司现场管理陈朝智20251217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笔录》;5.现场影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证据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涪润建材有限公司

证据2.3.4.5证明重庆涪润建材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202512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潼环罚告202521)、于202512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潼环罚告202519),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项目建设进程属于建设阶段(裁量等级1)、项目环评类型属于报告表(裁量等级1)、建设项目地点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为10万元以下(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为不足5次(裁量等级2)、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为未造成(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2)。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不予强制清单》(渝环规〔20255号)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从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并在我局核查前主动停止了建设行为,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经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零壹拾陆元整(2016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现金或转账):

收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号:1701010120010002489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号:31190101040002327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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