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铁供建材有限公司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重庆铁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CH6KBA39
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古龙镇白石村1组31号(自主承诺)
2025年12月7日,根据重庆市第二轮第四批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单(渝环督(潼南区)交办〔2025〕26号),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铁供建材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小仑村八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重庆铁供建材有限公司租赁重庆市衡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碎石车间、生产设备及原料堆场,从事砂石生产。砂石原料在生产过程中露天堆存,未落实全覆盖和喷淋措施,扬尘溢散现象较为突出。该行为属于违反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重庆铁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瞿峰身份证复印件;
2.重庆铁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7日提供的与重庆市衡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砂石加工厂租赁合同复印件;
3.重庆铁供建材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王大勇于2025年12月7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重庆铁供建材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王大勇于2025年12月7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5.现场影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铁供建材有限公司;
2.3.4.5证明重庆铁供建材有限公司存在涉嫌“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相关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避免扬尘污染。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