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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铁供建材有限公司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 2026-01-22

当事人名称:重庆铁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CH6KBA39

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古龙镇白石村131号(自主承诺)

2025127日,根据重庆市第二轮第四批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单(渝环督(潼南区)交办202526号),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铁供建材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小仑村八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重庆铁供建材有限公司租赁重庆市衡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碎石车间、生产设备及原料堆场,从事砂石生产。砂石原料在生产过程中露天堆存,未落实全覆盖和喷淋措施,扬尘溢散现象较为突出。该行为属于违反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重庆铁供建材有限公司202512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瞿峰身份证复印件;

2.重庆铁供建材有限公司2025127日提供的重庆市衡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砂石加工厂租赁合同复印件;

3.重庆铁供建材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王大勇于2025127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重庆铁供建材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王大勇2025127签字确认的《重庆市生态环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笔录;

5.现场影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铁供建材有限公司;

2.3.4.5证明重庆铁供建材有限公司在涉嫌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相关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避免扬尘污染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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