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铁供建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重庆铁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CH6KBA39
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古龙镇白石村1组31号(自主承诺)
2025年12月7日,根据重庆市第二轮第四批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单(渝环督(潼南区)交办〔2025〕26号),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铁供建材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小仑村八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重庆铁供建材有限公司租赁重庆市衡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碎石车间、生产设备及原料堆场,从事砂石生产。砂石原料在生产过程中露天堆存,未落实全覆盖和喷淋措施,扬尘溢散现象较为突出。该行为属于违反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重庆铁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瞿峰身份证复印件;
2.重庆铁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7日提供的与重庆市衡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砂石加工厂租赁合同复印件;
3.重庆铁供建材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王大勇于2025年12月7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重庆铁供建材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王大勇于2025年12月7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5.现场影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铁供建材有限公司;
2.3.4.5证明重庆铁供建材有限公司存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诚恳,立即落实了防扬尘措施,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账户(现金或转账):
收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
户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账 号:1701010120010002489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
户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账 号:3119010104000232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