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泰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重庆泰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天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0HN337R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州西路武城大厦3-1
2025年12月7日,根据重庆市第二轮第四批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单(渝环督(潼南区)交办〔2025〕25号),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聚星雨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及排放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重庆泰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维的重庆聚星雨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排放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依据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5年12月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潼环(监)字[2025]第ZF23号)数据显示:重庆聚星雨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排放废水总磷为5.17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9.34倍,该行为属于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重庆泰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廖天重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秦先强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秦先强委托授权书;
2.重庆泰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提供的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复印件;
3.重庆聚星雨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7日提供的被调查人彭铜伟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彭铜伟委托授权书;
4.重庆泰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秦先强于2025年12月9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5.重庆聚星雨食品有限公司厂长彭铜伟于2025年12月7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6.重庆聚星雨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7日提供的污水处理站运营维护管理合同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表复印件;
7.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5年12月9日提供的监测报告(潼环(监)字【2025】第ZF23号);
8.现场影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1.2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泰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4.5.6.7.8证明重庆泰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立即停止并改正相关环境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拾万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账户(现金或转账):
收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
户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账 号:1701010120010002489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
户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账 号:3119010104000232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