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格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重庆格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永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7DR87M5P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广进路139号标准厂房29幢、30幢
根据重庆市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案件单(渝环督(潼南区)交办〔2025〕2号)及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按潼南区2025年第三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潼气应办[2025]6号)通知的要求,该公司应于2025年11月30日0时执行的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停止染色塑料颗粒生产线所有涉气工序,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2025年12月3日上午9时该公司仍在生产,涉嫌未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该行为属于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重庆格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魏永付身份证复印件;
2.重庆格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00107MA7DR87M5P001Y)复印件;
3.重庆格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潼)环准〔2023〕2号)复印件;
4.重庆格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永付于2025年12月3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5.重庆格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提供的生产课产能统计表复印件、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电费账单复印件;
6.《重庆市潼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动2025年第三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的紧急通知》(潼气应办〔2025〕6号)文件;
7.重庆格瑞新材料有限公司2025年12月3日提供的《2023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复印件;
8.现场影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格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2.3.4.5.6.7.8证明重庆格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整改态度比较端正,按相关要求落实了应急减排措施。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账户(现金或转账):
收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
户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账 号:1701010120010002489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
户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账 号:3119010104000232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