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市潼南区东安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潼南区东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林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QWR633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石盘村5社
2025年9月4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潼南区东安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料仓和车间布袋除尘工艺布袋损坏,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粉尘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入环境,该行为属于违反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重庆市潼南区东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林山身份证复印件;
2.重庆市潼南区东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5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3MA5UQWR633001Q)复印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潼)环准〔2018〕030号〕复印件;
3.重庆市潼南区东安建材有限公司行政主管唐波于2025年9月4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9月5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授权委托书;
4.现场影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潼南区东安建材有限公司;
2.3.4证明重庆市潼南区东安建材有限公司存在“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项: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诚恳,立即停止了环境违法行为,第一时间联系厂家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修复,积极改造升级,做到了污染物收集应遵循应收尽收的原则,整改效果较佳,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经案审委员为集体研究决定对重庆市东安建材有限公司予以从轻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的规定,经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账户(现金或转账):
收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
户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账 号:1701010120010002489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
户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账 号:3119010104000232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