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市潼南区东安建材有限公司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潼南区东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林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QWR633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石盘村5社
2025年9月4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潼南区东安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料仓和车间布袋除尘工艺布袋损坏,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粉尘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入环境,该行为属于违反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重庆市潼南区东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林山身份证复印件;
2.重庆市潼南区东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5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3MA5UQWR633001Q)复印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潼)环准〔2018〕030号〕复印件;
3.重庆市潼南区东安建材有限公司行政主管唐波于2025年9月4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9月5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授权委托书;
4.现场影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潼南区东安建材有限公司;
2.3.4证明重庆市潼南区东安建材有限公司存在涉嫌“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项: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完善相关污染防治设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将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