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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邦科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 2025-12-05

当事人名称:重庆邦科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2MAAC38450H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田家镇罗盘路97271-6

2025910,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邦科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在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金属表面处理项目(23号镀硬铬生产线),该生产线投资总额为80万元。上述行为属于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重庆邦科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202591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琳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王子逸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王子逸委托授权书;

2.重庆邦科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2025911日提供的联合投资、经营协议复印件、电镀生产线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

3.重庆邦科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子逸2025910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生态环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影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邦科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2.3.4证明重庆邦科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存在“环评制度(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59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项目建设进度处于建设阶段或者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1)、项目环评类型报告书(电镀)(裁量等级5)、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整改情况(裁量等级-2)、性质为一般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2)等违法情节,经代入公式计算,经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万零捌佰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账户(现金或转账):

收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号:1701010120010002489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号:31190101040002327

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  

                                         202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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