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邦科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重庆邦科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2MAAC38450H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田家镇罗盘路97号27幢1-6
2025年9月10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邦科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金属表面处理项目(即2号、3号镀硬铬生产线),该生产线投资总额为80万元。上述行为属于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重庆邦科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琳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王子逸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王子逸委托授权书;
2.重庆邦科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提供的联合投资、经营协议复印件、电镀生产线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
3.重庆邦科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子逸于2025年9月10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影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邦科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2.3.4证明重庆邦科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存在涉嫌“环评制度(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完善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