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市潼南区凉风垭机动车有限公司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潼南区凉风垭机动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科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YPW326B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工业园区南区C-33-03/02号地块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移交线索,2025年9月3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潼南区凉风垭机动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于2025年7月22对渝BDX691(检验报告编码500223A42507221522493519)、2025年5月13日对川LS4500(检验报告编码500223A425051311039561724)、2025年4月24日对渝AG8Y86(检验报告编码500223A42504241002091233)、2025年5月9日对渝C3Y953(检验报告编码500223A42505091119111653)四辆柴油车检验时,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擅自将加载减速法改为自由加速法,人为错误使用检验方法,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11.1条款“ 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及《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7.3条款“同一车辆或相同型号车辆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的检验要求,而上述四辆车之前检验时采用加载减速法。该行为导致所检验数据不能真实、准确反映检验结果并出具4份虚假检验报告,检验4辆车的违法所得240元。上述行为属于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重庆市潼南区凉风垭机动车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授权委托人唐毅身份证复印件;
2.重庆市潼南区凉风垭机动车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3日提供的渝BDX691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报告编码500223A42507221522493519)、川LS4500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报告编码500223A425051311039561724)、渝AG8Y86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报告编码500223A42504241002091233)、渝C3Y953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报告编码500223A42505091119111653);川LS4500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报告编码500223A42206140947003790);渝BDX691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报告编码500223A42407231106272221);
3.重庆市潼南区庆丰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9月3日提供的渝AG8Y86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报告编码500223052004271329245874);渝C3Y953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报告编码500223052107191423470651);
4.重庆市潼南区凉风垭机动车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唐毅于2025年9月3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5.现场影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6.重庆市潼南区凉风垭机动车有限公司检测站检测收费基础台账
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潼南区凉风垭机动车有限公司;
2.3.4.5.6证明重庆市潼南区凉风垭机动车有限公司存在涉嫌“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同时将合格的电子检验报告上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第四款“(四)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给于行政处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日常管理,严禁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将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处理。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