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市捷佳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捷佳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仁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891300035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创新大道99号
根据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渝潼检刑意〔2025〕28号),经调查核实,2016年至2022年10月期间,重庆市捷佳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将产生的废切削液通过场内下水道(污水管网)排入生化池内,后废切屑液随着生活污水和雨水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外排至涪江的情形。废切屑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所规定的危险废物,类别:HW09,代码:900-006-09。按照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要求,废切屑液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回收或处理。该行为属于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重庆市捷佳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仁军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马东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委托授权书;
2.重庆市捷佳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30891300035001Q)复印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潼)环准[2024]32〕复印件;
3.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公文处理单(2025年区级第802号)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渝潼检刑行意【2025】28号)复印件;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2023年8月31日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创新大道99号重庆市捷佳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案”复印件;
5.重庆市捷佳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马东于2025年6月17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6.现场影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1.2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捷佳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3.4.5.6证明重庆市捷佳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擅自倾倒危险废物”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主要主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建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同时提交了后续整改资料并进行了生态环境修复,建议我局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渝潼检刑意〔2025〕28号)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定性为“擅自倾倒危险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建议我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进行处罚。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重庆市捷佳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危险废物”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的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后续改正态度积极,整改效果显著,同意从轻处罚。现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账户(现金或转账):
收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
户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账 号:1701010120010002489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
户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账 号:3119010104000232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