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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正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 202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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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正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兴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8466222XN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创新大道660     

根据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函(渝潼行政刑反[2025]33),称重庆正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吴弋波污染环境罪不符合起诉条件,将上述线索移交我局,请我局依法处理。

2023615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正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制粉车间废水收集沟下方一处因地基自然沉降后形成渗坑,导致部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通过废水收集沟进入渗坑上方的裂缝,最后通过裂缝渗入渗坑内,该行为存在涉嫌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重庆正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202361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戴兴隆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吴弋波和被调查人柳必勇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委托授权书;

2.重庆正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2023623日提供的重庆乐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乐环(检)字【2023】第WT06018-1〕复印件;

3.重庆正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2023719日提供的重庆开创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开创环(检)字【2023】第LY240号〕〔开创环(检)字【2023】第LY241号〕复印件;

4.重庆正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柳必勇2023616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5.重庆正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吴弋波2023616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6.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616现场拍摄的影视频资料;

7.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公文处理单(2025年区级第709号)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线索移交函(渝潼行政反接【202533号);

8.重庆正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2025513日提供的被调查人吴弋波委托授权书;

9.重庆正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2025513日提供的污染治理委托合同复印件、锰锌、镍锌制粉车间地沟改造项目相关材料复印件;关于正峰电子环保问题处理方案复印件;

10.重庆正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兼安环部长吴弋波于2025513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笔录;

11.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513日拍摄的现场影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正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2.3.4.5.6.7.8证明重庆正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9.10.11证明重庆正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对违法行为的后续整改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55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后续改正态度积极,整改效果较好,经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账户(现金或转账):

收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号:1701010120010002489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号:31190101040002327

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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