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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佳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 2025-04-28

当事人名称:重庆佳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宏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60RUUJ3U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廖家村760号附1    

2025224日,根据群众投诉,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古溪镇相关工作人员对重庆佳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养殖粪污还田还土过程中,由于灌注过量,超出了土地消纳能力,对周边环境造成了影响,周边群众反映强烈。该行为属于违反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重庆佳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2522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杨宏德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廖勤龙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委托授权书;

2.重庆佳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25226日提供的猪场租赁合同复印件、关于《猪场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一复印件、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处理消纳协议复印件、猪场环保承包合同复印件;

3.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公文处理单(2025年市级第196号)、抖音投诉单编号:2025-2-24-3;

4.重庆佳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环保管理人员廖勤龙2025225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生态环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重庆佳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环保管理人员廖勤龙2025226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笔录;

6.现场影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1.2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佳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3.4.5.6证明重庆佳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53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后续改正态度积极,整改效果较好,经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账户(现金或转账):

收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号:1701010120010002489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号:31190101040002327

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  

                                            202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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