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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潼柏建材有限公司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 2025-04-28

当事人名称:重庆潼柏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3YYRXF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天池村五社   

2025219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重庆潼柏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粉碎车间内喷淋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经调查核实,你公司粉碎车间治理设施于20251月损坏后至今未修复,期间仍然从事生产加工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环境,该行为属于违反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重庆潼柏建材有限公司202521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彭轩身份证复印件;

2.重庆潼柏建材有限公2025219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3MA5U3YYRXF001V)复印件、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烧结砖瓦业环境污染整治情况说明复印件;

3.重庆潼柏建材有限公法定代表人彭轩2025219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生态环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影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1.2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潼柏建材有限公;

3.4证明重庆潼柏建材有限公涉嫌违反“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项: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将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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