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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佳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 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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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佳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宏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60RUUJ3U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廖家村760号附1

2025224日,根据群众投诉,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古溪镇相关工作人员对重庆佳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养殖粪污还田还土过程中,由于灌注过量,超出了土地消纳能力,对周边环境造成了影响,周边群众反映强烈。该行为属于违反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重庆佳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2522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杨宏德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廖勤龙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委托授权书;

2.重庆佳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25226日提供的猪场租赁合同复印件、关于《猪场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一复印件、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处理消纳协议复印件、猪场环保承包合同复印件;

3.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公文处理单(2025年市级第196号)、抖音投诉单编号:2025-2-24-3;

4.重庆佳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环保管理人员廖勤龙2025225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生态环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重庆佳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环保管理人员廖勤龙2025226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笔录;

6.现场影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1.2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佳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3.4.5.6证明重庆佳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之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对土坑内存有的沼液进行转移处置,立即对土坑进行回填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将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加重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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