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关重庆盛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重庆盛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2MAABU7XE2Y
地址:重庆市潼南高新区环保科技产业园东区T8-2/03地块
法定代表人:辛晓东
2024年12月27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盛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重庆盛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全面落实雨污分流措施,建设雨污切换装置情况下,投入肠衣、粗品肝素钠等产品生产。导致污水处理站调节池、事故池生产废水,通过污水处理站与库房间的雨污切换井,进入厂区雨水管网系统,沿厂区西南侧雨水排放口,排入园区雨水管网,最终经园区9号雨水排放口进入外环境。该行为属于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重庆盛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世武,于2024年12月27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重庆盛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重庆盛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复印件、重庆盛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重庆盛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能源统计表》(水)复印件、重庆盛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复印件、重庆盛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排水总平面图》、重庆盛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辛晓东)、重庆盛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张世武)、重庆盛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以及现场检查音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利用雨水管网排放生产废水;落实雨污分流措施,建设雨污切换装置。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将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之规定,对你公司实行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