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盛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盛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2MAABU7XE2Y
地址:重庆市潼南高新区环保科技产业园东区T8-2/03地块
法定代表人:辛晓东
2024年12月27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盛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重庆盛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全面落实雨污分流措施,建设雨污切换装置情况下,投入肠衣、粗品肝素钠等产品生产。导致污水处理站调节池、事故池生产废水,通过污水处理站与库房间的雨污切换井,进入厂区雨水管网系统,沿厂区西南侧雨水排放口,排入园区雨水管网,最终经园区9号雨水排放口进入外环境。该行为属于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重庆盛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重庆盛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复印件;
3.重庆盛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辛晓东);
4.重庆盛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5.重庆盛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张世武);
6.重庆盛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世武,于2024年12月27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7.重庆盛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复印件;
8.重庆盛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排水总平面图》;
9.重庆盛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10.现场检查音视频资料。
1.2.3.4.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盛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6.7.8.9.10证明重庆盛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潼环罚告〔2025〕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潼环改〔2025〕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应依法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对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经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现金或转账):
收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
户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账 号:1701010120010002489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
户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账 号:31190101040002327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