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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潼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 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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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潼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国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857075291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工业园区南区B6-5/01   

202412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会同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潼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响应落实情况现场检查,公司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为涂装生产线/喷塑、烘干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现场检查时,公司正在生产,涉嫌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该行为属于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重庆潼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24122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徐永辉身份证复印件;2.重庆潼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241226日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002235857075291001Y)复印件;3.重庆市潼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文件(潼气应办20241);4.重庆潼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国民20241225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生态环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5.重庆潼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国民20241226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笔录;6.现场影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按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将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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