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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潼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 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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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潼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国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857075291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工业园区南区B6-5/01  


202412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会同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潼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响应落实情况现场检查,公司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为涂装生产线/喷塑、烘干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现场检查时,公司正在生产,涉嫌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该行为属于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重庆潼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24122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宋国民身份证复印件;

2.重庆潼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241226日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002235857075291001Y)复印件;

3.重庆市潼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文件(潼气应办20241);

4.重庆潼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国民20241225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生态环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41226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笔录;

6.现场影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1.2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潼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3.4.5.6证明重庆潼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51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属于首次违法,整改态度较好,经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账户(现金或转账):

收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号:1701010120010002489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号:31190101040002327

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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