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潼南区名仕宠物医院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潼南区名仕宠物医院
经营者:唐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2MA61QLQW5B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桥南大道21号1幢1层8号
根据投诉举报,2024年11月27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潼南区名仕宠物医院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宠物医院在未取得相关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9月开始从事母猫母犬绝育、宠物三腔手术,该行为属于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潼南区名仕宠物医院于2024年11月2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潼南区名仕宠物医院于2024年11月27日提供的诊疗活动情况报告表、辐射安全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合同、小动物吸入麻醉手术记录表、名仕宠物医院转让协议、门市租赁合同;3.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投诉单(案件编号2024112430002)、重庆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有奖举报活动台账(2024年11月25日);4.潼南区名仕宠物医院经营者唐锐于2024年11月27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5.现场影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医院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现责令你医院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完善相关环保手续。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你医院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医院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医院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你医院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