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潼南区名仕宠物医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潼南区名仕宠物医院
经营者:唐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2MA61QLQW5B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桥南大道21号1幢1层8号
根据投诉举报,2024年11月27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潼南区名仕宠物医院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宠物医院在未取得相关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9月开始从事母猫母犬绝育、宠物三腔手术,该行为属于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潼南区名仕宠物医院于2024年11月2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潼南区名仕宠物医院于2024年11月27日提供的诊疗活动情况报告表、辐射安全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合同、小动物吸入麻醉手术记录表、名仕宠物医院转让协议、门市租赁合同;
3.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投诉单(案件编号2024112430002)、重庆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有奖举报活动台账(2024年11月25日);
4.潼南区名仕宠物医院经营者唐锐于2024年11月27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5.现场影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1.2证明违法主体是潼南区名仕宠物医院;
3.4.5证明潼南区名仕宠物医院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你医院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6日向你医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医院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医院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鉴于你医院积极配合调查,态度端正,且违法行为发生后立即进行了整改,补齐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经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项目总投资额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百分之二的罚款,罚款人民币柒仟贰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账户(现金或转账):
收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
户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账 号:1701010120010002489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
户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账 号:3119010104000232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