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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重庆市潼南区恒富油脂加工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 2024-12-17

重庆市潼南区恒富油脂加工厂: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331602065U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小渡镇刘家村5114

法定代表人:蒋恒友

2024925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就群众投诉重庆市潼南区恒富油脂加工厂废水、废气扰民案件进行现场调查处理。经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潼南区恒富油脂加工厂在重庆市潼南区小渡镇刘家村5114,利用动物肉质废弃边角料为原材料,通过熬制、压榨等工艺,生产加工工业油脂和油渣。项目未配套建设相应废气处理设施,生产废气直接排放外环境。20241014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潼南区恒富油脂加工厂送达了《关于责令重庆市潼南区恒富油脂加工厂改正环境问题的通知》(潼2024141),责令立即停止排污行为,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20241029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潼南区恒富油脂加工厂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项目在整改未完成情况下,擅自恢复生产。该行为属于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重庆市潼南区恒富油脂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重庆市潼南区恒富油脂加工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蒋恒友);

3.重庆市潼南区恒富油脂加工厂厂长身份证复印件(向明勇);

4.重庆市潼南区恒富油脂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

5.重庆市潼南区恒富油脂加工厂《委托授权书》;

6.重庆市潼南区恒富油脂加工厂厂长向明勇,于2024925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重庆市潼南区恒富油脂加工厂厂长向明勇,于2024926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8.重庆市潼南区恒富油脂加工厂厂长向明勇,于20241029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9.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1014日送达的《关于责令重庆市潼南区恒富油脂加工厂改正环境问题的通知》(潼2024141);

10.现场检查音视频资料。

1.2.3.4.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潼南区恒富油脂加工厂

6.7.8.9.10证明重庆市潼南区恒富油脂加工厂存在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1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潼环执罚告202428)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潼环执改202428),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应依法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了整改。经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整(大写: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现金或转账):

收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号:1701010120010002489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

户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号:31190101040002327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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