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重庆太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太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3460078675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工业园区东区C10-02/02、C9-01/01
法定代表人:余王奇
2024年10月31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太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太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5月31日收集的HW22含铜废物、2023年6月2日收集的HW17表面处理废物、2023年10月30日收集的HW17表面处理废物贮存期限超过1年。进一步调查,因重庆太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CQ5001520024)有效期限到期,申请换证未获批准,于2023年12月19日停产。期间,未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危险废物延期贮存许可事项。经核查,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重庆太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累计约11338.816吨库存危险废物贮存期限超过1年,其中收集危险废物3838.816吨,生产流程自产酸浸渣约6500吨、循环水约1000吨。该行为属于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重庆太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重庆太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余王奇);
3.重庆太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复印件;
4.重庆太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5.重庆太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重庆太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王奇,于2024年10月31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重庆太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王奇,于2024年10月31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8.重庆太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危险废物接收/处置结存表》;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10.现场检查音视频资料。
1.2.3.4.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太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6.7.8.9.10证明重庆太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行有规定的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6.7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11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潼环执罚告〔2024〕29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潼环执改〔2024〕2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应依法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对存在的环境问题积极进行整改。经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7.96875万元整(大写:肆拾柒万玖仟陆佰捌拾柒元伍角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现金或转账):
收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
户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账 号:1701010120010002489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
户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账 号:31190101040002327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