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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重庆富潼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 2024-12-17

当事人名称:重庆富潼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2MACL2YA99U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创业大道6

根据群众投诉,20241011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富潼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没有安装废气治理设施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废旧汽车座椅拆解和破碎加工,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直排外环境。该行为属于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重庆富潼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2024101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委托授权书;

2.重庆富潼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20241011日提供的租赁合同;

3.重庆富潼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及现场负责人陈昌福20241011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1.2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富潼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3.证明重庆富潼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配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予以控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排放标准,防止污染周边环境:(六)其他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10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其他依法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而未安装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之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事后积极配合调查整改,且系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建议从轻裁量,经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账户(现金或转账):

收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号:1701010120010002489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号:31190101040002327

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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