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重庆诚钰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重庆诚钰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建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2MADXR4E91D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鸿图一路6号
根据群众投诉,2024年8月28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诚钰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没有安装废气治理设施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焊接作业,焊接废气直排外环境。该行为属于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重庆诚钰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重庆诚钰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
3.重庆诚钰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建强于2024年8月28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1.2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诚钰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3证明重庆诚钰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存在“未在密闭空间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应依法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鉴于你公司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整改,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账户(现金或转账):
收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
户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账 号:1701010120010002489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
户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账 号:3119010104000232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