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重庆市圣德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圣德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雄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78804332M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金龙村6组
根据群众投诉,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圣德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猪养殖粪水在进行管输还田过程中,由于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完善,导致部分粪水溢流进入外环境。该行为属于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重庆市圣德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何雄华身份证复印件;
2. 重庆市圣德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
3. 重庆市圣德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雄华于2024年7月25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26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 现场检查图片资料。
1.2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圣德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3.4证明重庆市圣德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完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依法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鉴于你公司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整改,经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账户(现金或转账):
收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
户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账 号:1701010120010002489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
户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账 号:3119010104000232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