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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重庆东安钾肥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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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东安钾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永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305209411U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产业大道623  


202478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重庆东安钾肥有限公司氯化钙尾气排放口排放废气进行了监督性监测。根据2024716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潼环[2024]JD32)数据显示:你公司颗粒物(烟尘)排放浓度均值103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值为278mg/m3,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3305209411U001U)规定的排放限值0.03倍、0.16倍。该行为属于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重庆东安钾肥有限公司202472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徐永辉身份证复印件;

2.重庆东安钾肥有限公司2024720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3.2024716日由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潼环监[2024]JD32号);

4.重庆东安钾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永辉2024719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720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1.2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东安钾肥有限公司;

   3.4证明重庆东安钾肥有限公司违反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8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应依法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规定,鉴于你公司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整改,经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账户(现金或转账):

收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号:1701010120010002489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号:31190101040002327

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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