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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重庆市圣德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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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市圣德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雄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78804332M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金龙村6


根据群众投诉,2024725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圣德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猪养殖粪水在进行管输还田过程中,由于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完善,导致部分粪水溢流进入外环境。该行为属于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重庆市圣德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472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何雄华身份证复印件;2.重庆市圣德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4726日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3.重庆市圣德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雄华2024725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726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4.现场检查图片资料

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确保合法合规生产经营。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并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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