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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江民杰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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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江民杰

身份证号码:50**************14

身份证地址:**市**区**街道*********

现居住地址:****************


根据群众投诉,202485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龙口村5社的塑料破碎生产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营者江民杰在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在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龙口村5社建设塑料破碎生产线。该行为属于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江民杰202485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江民杰202485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完善相关制度。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并将在三十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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