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重庆东安钾肥有限公司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重庆东安钾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永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305209411U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产业大道623号
2024年7月8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重庆东安钾肥有限公司氯化钙尾气排放口排放废气进行了监督性监测。根据2024年7月16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潼环监[2024]JD第32号)数据显示:你公司颗粒物(烟尘)排放浓度均值为103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值为278mg/m3,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3305209411U001U)规定的排放限值0.03倍、0.16倍。该行为属于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重庆东安钾肥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徐永辉身份证复印件;2.重庆东安钾肥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0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3.2024年7月16日由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潼环监[2024]JD第32号);4.重庆东安钾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永辉于2024年7月19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20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确保重庆东安钾肥有限公司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