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重庆力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重庆力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文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935038622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中心湾67-2号
2024年5月13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重庆市潼南区甘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监测,5月28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收到《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潼环监[2024]JD第18号)后立即展开调查。根据2024年5月20日出具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潼环监[2024]JD第18号)数据显示,由你公司负责运维的重庆市潼南区甘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5.28×102mg/L,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28-2017)规定的排放限值≤500mg/L,超标0.06倍;废水中总磷含量为45mg/L,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GB 11893-1989)规定的排放限值≤8mg/L,超标4.62倍。该行为属于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重庆力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甘文忠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余杰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委托授权书;
2.重庆市潼南区甘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代应禄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李奇华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委托授权书;
3.重庆市潼南区甘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潼)环准〔2018〕035号)复印件;
4.2024年5月20日由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潼环监[2024]JD第18号);
5.重庆市潼南区甘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力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污水处理委托合同》;
6.重庆市潼南区甘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奇华于2024年5月30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5月31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7.重庆力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技术负责人余杰于2024年5月31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1.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力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2.3.4.6.7证明重庆力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涉嫌“超标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应依法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参照《重庆市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肆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账户(现金或转账):
收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
户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账 号:1701010120010002489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
户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账 号:3119010104000232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