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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重庆力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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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力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文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935038622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中心湾67-2

2024513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重庆市潼南区甘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监测,528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收到《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潼环监[2024]JD18号)后立即展开调查。根据2024520日出具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潼环监[2024]JD18号)数据显示,由你公司负责运维的重庆市潼南区甘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5.28×102mg/L,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28-2017)规定的排放限值500mg/L,超标0.06倍;废水中总磷含量为45mg/L,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GB 11893-1989)规定的排放限值8mg/L,超标4.62倍。该行为属于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重庆力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2453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甘文忠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余杰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委托授权书;2.庆市潼南区甘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453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代应禄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李奇华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委托授权书;3.庆市潼南区甘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4531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环准〔2018〕035号)复印件;4.2024520日由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潼环监[2024]JD18号);5.重庆市潼南区甘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力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污水处理委托合同》;6.重庆市潼南区甘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奇华2024530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531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7.重庆力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技术负责人余杰于2024531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确保重庆市潼南区甘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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