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重庆市潼南区顺隆养殖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潼南区顺隆养殖场: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6566166XC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管店村3社
法定代表人:黄学兵
根据群众投诉,2024年2月19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潼南区顺隆养殖场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养殖场擅自停用沼液储存池并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沼液抽到临时开挖的两个未经防渗处理的土坑内,该行为属于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重庆市潼南区顺隆养殖场于2024年3月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重庆市潼南区顺隆养殖场于2024年3月1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沼液还土协议、干粪还土协议;
3.重庆市潼南区顺隆养殖场法定代表人黄学兵于2024年2月29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重庆市潼南区顺隆养殖场法定代表人黄学兵于2024年3月1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5.现场检查图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1.2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潼南区顺隆养殖场。
3.4.5证明重庆市潼南区顺隆养殖场涉嫌违反“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三)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8日向你养殖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养殖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依法对你养殖场予以行政处罚。鉴于你养殖场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诚恳,并在第一时间对养殖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了整改,且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从支持企业发展角度,经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养殖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大写:贰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现金或转账):
收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
户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账 号:1701010120010002489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
户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账 号:31190101040002327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