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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重庆市潼南区鑫彦铝业有限公司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 2024-04-16

重庆市潼南区鑫彦铝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2MAABT8W5X3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别口镇金仙村588

法定代表人:刘海            

2024115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就群众反映重庆市潼南区鑫彦铝业有限公司噪声、废气扰民环保投诉案件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潼南区鑫彦铝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环保行政许可情况下,擅自在重庆市潼南区别口镇金仙村588,从事废旧铝合金(件)、废铝屑、废铝打磨碎屑(含铁屑等其他掺杂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及销售,且未落实相应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并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飞灰、覆模砂、生物质燃料灰烬等废渣倾倒在厂界东南侧道路及耕地内。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倾倒废渣进行了取样,并委托中科检测技术服务(重庆)有限公司对样本进行了分析和检测。根据中科检测技术服务(重庆)有限公司20242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J202400121)显示,倾倒废渣铝含量为3.74×104mg/kg、石油溶剂为325mg/kg。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相关规定,重庆市潼南区鑫彦铝业有限公司倾倒的废渣为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属危险废物。202423日,重庆市潼南区鑫彦铝业有限公司委托重庆国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倾倒废渣进行了规范化处置。经现场计重,倾倒废渣总重量2.34吨,处置费用6786该行为属于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潼南区鑫彦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于2024115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重庆市潼南区鑫彦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于2024116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和2024222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中科检测技术服务(重庆)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J202400121)、重庆市潼南区鑫彦铝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重庆市潼南区鑫彦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刘海)、重庆市潼南区鑫彦铝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协议书》复印件、《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服务合同》(合同编号:GJHB-ZH-001)、《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联单》及现场检查音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违法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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