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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重庆市潼南区丽景建材有限公司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 2024-04-16

重庆市潼南区丽景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5321087X2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龙形镇高桥村4

法定代表人:彭建力      

2024 34日,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潼南区丽景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技改项目(一般固废资源化利用项目)于2022829日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潼)环准【2022037号),设计年产标砖800万块。你公司2023年实际总产标砖约8534万块,与环评不符。你公司生产规模发生了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行为属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潼南区丽景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重庆市潼南区丽景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彭建力、彭晓勇);重庆市潼南区丽景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重庆市潼南区丽景建材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复印件;重庆市潼南区丽景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彭晓勇,于202434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重庆市潼南区丽景建材有限公司出砖统计表(2023年)复印件;重庆市潼南区丽景建材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淮州天平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投资额310万)复印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潼)环准【2022037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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