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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重庆市潼南区顺隆养殖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 2024-04-16

重庆市潼南区顺隆养殖场: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6566166XC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管店村3

法定代表人:黄学兵

根据群众投诉,2024219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潼南区顺隆养殖场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养殖场擅自停用沼液储存池并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沼液抽到临时开挖的两个未经防渗处理的土坑内,该行为属于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事实,1.重庆市潼南区顺隆养殖场20243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庆市潼南区顺隆养殖场202431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沼液还土协议、干粪还土协议;3.重庆市潼南区顺隆养殖场法定代表人黄学兵2024229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重庆市潼南区顺隆养殖场法定代表人黄学兵202431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5.现场检查图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养殖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三)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养殖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养殖场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如你养殖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养殖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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