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重庆市潼南区大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重庆市潼南区大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635634533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石盘村5组11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勤
2024年1月8日,受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处委托,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重庆市潼南区大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开展了执法监测。根据2024年1月1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4第8号)数据显示:你公司隧道窑有组织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为88mg/m³,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规定的排放限值≤30mg/m³,超标1.93倍。该行为属于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重庆市潼南区大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委托授权书、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2.重庆市潼南区大桥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潼)环准〔2016〕001号)复印件;3.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4]第8号);4.重庆市潼南区大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付先琼于2024年1月26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