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重庆市潼南区大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潼南区大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635634533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石盘村5组11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勤
2024年1月8日,受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处委托,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重庆市潼南区大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开展了执法监测。根据2024年1月1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4第8号)数据显示:你公司隧道窑有组织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为88mg/m³,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规定的排放限值≤30mg/m³,超标1.93倍。该行为属于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重庆市潼南区大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委托授权书、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
2.重庆市潼南区大桥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潼)环准[2016]001号)复印件;
3.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4]第8号);
4.重庆市潼南区大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付先琼于2024年1月26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1.2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潼南区大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3.4证明重庆市潼南区大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应依法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经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13000元整(大写:壹拾壹万叁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现金或转账):
收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
户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账 号:1701010120010002489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
户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账 号:31190101040002327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