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重庆市潼南区花岩果品专业合作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重庆市潼南区花岩果品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22333171189300
住所:重庆市潼南区花岩镇花岩村6组
法定代表人:黄永清
2022年9月1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潼南区花岩镇果品专业合作社进行了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合作社在利用潼南温氏花岩种猪场经处理后的养殖废水进行还土还田的过程中,养殖尾水暂存池内的养殖废水遇暴雨造成溢流,沿养殖尾水暂存池南侧柠檬地排水沟,进入观音阁河。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外溢废水进行了布点采样。根据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水质监测调查报告》(潼环监〔2022〕DC第54号)结果显示:温氏湿地外小溪沟监测点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分别超出《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38.05倍、15.3倍、2.90倍、3.75倍、溶解氧不达标;观音阁河大安凉水村翟家桥监测点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分别超出《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32.95倍、19.0倍、2.90倍、3.0倍、溶解氧不达标。该行为属于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重庆市潼南区花岩果品专业合作社于2022年9月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委托授权书;潼南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提供的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委托授权书;2.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2年9月1日提供的监测报告(潼环监【2022】DC第54号);3.2022年9月1日重庆市潼南区花岩果品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陈华所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和2022年9月1日潼南温氏畜牧有限公司环保员刘朝富所签字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4.重庆市潼南区花岩果品专业合作社于2022年9月1日提供的《合作协议》;5.现场检查图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合作社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你合作社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合作社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合作社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合作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9月12日